摘要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创设的"二倍工资"规则,应把握其立法本意与"二倍工资"责任的法律属性。在适用时,不宜一味严格遵循条文内容,不宜所有情况下都让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对于劳动者"劳动碰瓷",恶意利用"二倍工资"规则,向用人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时,若用人单位尽到了诚实磋商义务,则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否则有违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原则,会损害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