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应是一种多元化的供给模式,既可以由政府供给,也可以由私人、第三部门来供给,或者是三者之间的合作供给。但是,政府必须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以便充分调动各种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