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其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引发热议,再次带动社会有关于性同意年龄的思考。由于现代性同意年龄区别于古代附会于法定婚龄的模式,历史经验无法完全作为现代相关立法的理论支撑,同时基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域外经验同样无法在中国法治土壤上蓬勃生长。从内部体系来看,立法机关附条件提高性同意年龄的举措不符合现代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水平,同时有悖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理念,内部逻辑难以自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