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遵守养老机构管理的一般性规定,但作为承担兜底保障职能的公益性机构,其在举办主体、经费管理、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亟待从刑事犯罪角度明确红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