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在文稿撰写等创作领域广泛运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亦随之展开,但是只有对工具意义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才具有现实意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包括两个层面: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应将独创性标准客观化,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首先,人工智能由于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不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其次,应以激励理论为分析工具,将使用者拟制为作者,以促进生成更多文化产品满足公众需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