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A股上市公司2007—2021年数据,考察共同机构所有权在企业第二类代理问题中发挥的作用。研究发现共同机构所有权显著抑制控股股东私利行为,该结论经Heckman两阶段、PSM等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后依旧成立,说明共同机构投资者扮演监督者,而非合谋者角色。机制分析显示,共同机构投资者对控股股东具有更低的监督成本,可以通过退出威胁与委派董事的方式抑制控股股东私利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对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来说,上述抑制效应程度更大。共同机构所有权能提升企业价值,且共同机构所有权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交乘项越大,企业价值越高,意味着共同机构投资者通过监督控股股东提升企业价值,呼应主旨结论。因此,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和规范共同机构所有权,以缓解中国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同时企业也应当充分利用共同机构所有权的信息优势,大力促进企业间协作,不断提升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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