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笼统规定使其侵权判断标准长期以来充满争议,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应回归法律规定本身,以是否破坏作品与作者呈现于社会公众的同一性为判断标准,而非是否损害作者声誉。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公共利益或其他私权产生冲突时应对保护作品完整权加之以合理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及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