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信息法是调整环境治理主体在环境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因环境信息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下,环境信息法立法应肩负新的时代使命,在立法范式上,要实现从压制型法向回应型法转变;在立法理念上,要实现从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向环境信息服务保障转变;在制度构建上,要实现从单向度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向环境信息流"全过程"民主参与制度转变;在信息规制模式上,要实现从行政主导的环境信息公开模式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模式转变;在权利尊重与保障上,要实现从公众环境知情权向公众环境信息权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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