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76条涉及的是人保与物保并存,即既有物上担保(质押、抵押等)又有人的保证。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债权人是否有选择权;第二,担保人与保证人间是否具有追偿权;第三,应当如何追偿。本文重点讨论物保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并结合司法判例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