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期的马克思只是从法学和伦理的角度来分析物质利益关系, 不过他从自然法入手, 首先确立了他的人权观念, 即社会及其法律应保障人们的生存权、平等权以及人的尊严和自由; 同时, 分析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辩证关系, 认为程序法对维护物质利益具有特有的价值。这对今天也有明晰的启示: 法院不应成为自身利益的立法者; 任期应有法律保障; 法律也应伦理化。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