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明确了各省级电网煤电容量电价标准,标志着燃煤发电功能转型速度加快。煤电容量电价按照回收煤电机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确定,以补偿电能量市场无法回收的发电固定成本,并将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同时,《通知》也为市场化的容量机制探索开了口子,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方,可参考《通知》明确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建立适应当地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行《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