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在动产担保权"先登记者优先"规则之外引入了赋予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顺位规则,体现了鼓励融资的价值导向。这一规则有着对抗其他在先登记的担保物权的特殊优先地位,但除了在成立要件上受到严格约束外,其优先效力也受到留置权等的制约,在实践中更应当注重平衡购买价金担保权人与担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