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缓解目前人民法院"诉讼爆炸"现状的必然选择。而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处理则是达成多元化纠纷解决目标的关键性前置措施。公证作为具有预防属性的静态司法活动,在调解"简案"、优化"繁案"方面大有可为,能够有效缓解法院诉累、提升自身影响力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因而,公证参与繁简分流活动具有显著的合理性。但是,参与繁简分流过程中,公证活动必须遵循适度性原则。在角色定位、人员配比以及工作范围等方面,公证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守限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