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有效控制新增碳排放,推动企业尽早实现碳达峰。我国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核算方法。文章以某乙烯项目为例,选用“国标方法”“发改委方法”“广东省方法1”“广东省方法2”“北京市方法”“上海市方法”6种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核算出CO2排放量分别为399.49×104,359.02×104,345.65×104,357.09×104,375.33×104,298.7×104 t/a。6种方法在燃料燃烧、火炬燃烧、工业过程、净外购电力、热力等方面的核算内容、量化公式、排放因子上均有所不同,导致核算结果差异较大。考虑到环评阶段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等可获得性低、准确性差的特点,建议企业工业过程和装置层面碳排放核算统一采用碳质量平衡法,将委托第三方处置废弃物产生的碳排放纳入间接排放,增加装置层面的碳排放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