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劫掠文物返还问题的独特性和常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局限性,欧洲国家探索出极具特色的"返还委员会"制度,其兼顾独立性与多元主体参与的法律形式、极具问题针对性的审议机制以及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的社会效果,有效地促进了纳粹劫掠文物返还其所有权人,对促进第二次世界大战乃至广泛意义上的战争劫掠文物返还也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应借鉴欧洲国家的"返还委员会"机制与经验,制定有关日掠文物追索与返还的特别法律规范,设立职能多元的专门机构,为追索日掠文物提供必要的法制基础和行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