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红经济和直播行业是互联网和通讯技术不断发展下的产物,但是其中也伴随许多乱象,主播随意跳槽、平台相互挖角便是其中的主要现象。以江海涛与虎牙公司的合同纠纷为例,分析主播跳槽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该类案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主播违约的认定,二是违约金的计算。主播违约的认定,前提是网络主播与平台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且并不是格式合同,但其中某些条款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违约金的计算,涉及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两个要素,然而网络主播跳槽中平台损失难以计算。国内理论与实务界均肯定了"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在直播平台实际损失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在进行司法酌减时,可以当事人的合同收入作为酌减的基准,同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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