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拥有较高的智能水平,能在学术写作中产生独立于自然人作者的实质性贡献,但现实中作者和传播者等主体对其能否署名仍存在明显分歧。这是因为,径行在学术作品上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署名,会冲击法律制度、带来伦理风险并影响行业发展,但一味拒绝对其署名,不仅无助于制度冲击与伦理风险的化解,也不利于学术领域的创新。学术作品上的署名应当契合署名揭示作品与实际创作者之间的联系,也需要满足追求学术诚信和提升传播效益的现实需求。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应获得广义上的署名资格,并为其构建以方法透明原则与内容可信原则为内容的署名附随义务,合理配置作者与传播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