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救济的最主要途径,刑事优先则是我国立法及司法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重要原则。英法等发达国家立法特别重视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而我国却出现刑事优先绝对化倾向,阻碍了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司法成果,适当增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性,改变刑事优先的绝对化倾向,有条件地适用"先民后刑"程序救济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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