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境破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其中实体矛盾的适用范围涉及破产流程及其裁决在别国的认可与实施。我国破产案件裁判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才慢慢获得国外法院认可和推行的,具备域外效力。实践中,我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普通转让法、平行破产流程法或实施辅助流程法,对外国法院破产案件裁判予以承认和协助,但对于外国法院破产重整程序的认可,应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考虑。

  • 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