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权不明,本不应谈利用与交易,但我国大数据产业正是在权属未明的前提下做大了蛋糕。有关大数据之上是否存在独占权益,大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界线如何划分等问题在规则上缺失,在研究上处于空白,无法为现实提供有效指引,实属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隐忧。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与大数据权益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法益,通过一则"脚印与路"的案例类比可以在二者之间找到协调路径:当大数据主体的行为不触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时,当可自有独占权益;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私法自治应成为首选路径;私法自治失效或无法适用时,可依比例原则确定大数据主体的权益。这即是大数据主体权益归属的"三步走"规则,是逻辑推演的结论。也可经过劳动财产学说、经济学分析和实证考证验证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