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种子法》的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行为属于对品种权的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品种权。但是,对利用授权品种培育出新品种后,未经授权品种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申请品种授权和品种审定,以及为申请品种授权及品种审定的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构成侵权,我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文以水稻"粤禾丝苗"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为样本,在植物新品种培育视角下,对为培育出的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授权及品种审定,以及为此需要将授权品种作为亲本材料重复使用的行为是否符合《种子法》第29条第1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可否纳入该条规定的"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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