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陈某与景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因生意原因常有经济来往。2007年,陈某向景某的银行账户转入30万元。2010年,景某病重,便与陈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于2006年至2010年间所有生意往来资金进行了结算,景某并立下遗嘱,将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女儿景小甲。景某去世后,陈某称此前通过银行转账的30万元是借给景某的,虽然双方并未形成书面借条,但有转账凭证。因景某将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女儿,故陈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