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国有文艺院团以事业制和企业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存,但囿于财政依赖路径,均未突破传统的"保护—约束"体制及其制度基础,仍面临较大的改革发展路径上的困惑。社会企业是社会公益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产物,具有非营利性、经济性、公益性、独立性等特征,与国有文艺院团的公益目标和商业属性天然契合。社会企业与政府之间形成的天然的权利与义务边界,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保护—约束"关系模式,形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可成为当前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另一种路径选择。因此,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有必要从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确立社会企业的合法性地位,积极探索国有文艺院团改革为社会企业的政策路径,建立完善国有文艺院团向社会企业转型的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支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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