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02年6月鞍山证券被撤销开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多是行政性的,包括责令关闭(撤销)、托管、行政接管、停业整顿、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吊销证券经营资格)等。2007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表明我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本文比较研究美国和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借鉴美国成熟的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