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属于绝对义务没收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之没收属于保安处分,便捷而合理地遵守比例原则的路径是刑法解释学。犯罪工具型“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被限制解释为“直接且专门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所谓“供犯罪使用”,是指直接或准备直接供犯罪使用;所谓“直接”,是指财物对犯罪的实施起到了决定性或促进性的作用。某种财物是否被行为人专门用于实施犯罪或准备实施犯罪,应当从使用次数、使用比例、财物获取难易程度、主观目的、财物数量、财物特殊性以及行为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进行类型化界定。由此经由实质解释合理限缩犯罪工具的没收范围,实现仅仅将值得刑法没收的被用于或准备用于实施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的正义结果。此类没收存在于故意与过失犯罪之中,对于不应没收但应限制的财物,可实施附有一定解除条件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安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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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