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诉讼法》因循旧制,仍仅将刑事强制措施限于干预人身自由权的五种强制方法。该立法模式不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本质,未给予除人身自由权外的其他基本权利足够之关切。为全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应予重构:以刑事强制措施本质为出发点,以《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为立足点,以引入《民法典》中具备基本权利属性的部分民事权利为创新点,通过后者弥补前者之基本权利规范不足的缺陷,形成以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为干预对象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