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本质是程序正义在其最低限度实现的基础上,为了追求程序的经济性而将无必要保留的程序合成部分予以省略的诉讼程序样态。其分流的划分标准在于程序合成的繁杂程度;影响因素包括诉讼合意程度、当事人处分和实体正义实现的难易程度;上述三种影响因素间的组合会形成不同类型的简化性程序运行模式。我国的简化性程序模式具有类型单一、适用率低和非效率性价值因素较多等缺陷,需要通过改革简化性程序的条件和模式等措施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