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有发达的契约体系。这是毋庸争议的事实。在中西契约比较的视野中,人们据此断定,中国是具有社会契约传统的,这是一种误判。无论是广泛存在于民间的古代契约,还是由思想家阐述过的约定俗成,都限于立契为约,即为了惯性化的机制、偶发性的合作有所保证,而由双方立下的约定。这既不是社会契约论、更不是政治契约论意义上的契约。因此,不存在从立契为约上升为立宪契约的通道。在此,自生自发秩序需要扩展秩序引导方向,才能将立契为约提升为立宪契约,这是一个惊天动地的古今变化。中国传统的立契为约不是一个足以支撑立宪民主政体的契约体系,总体上是一种零星的非政治性行为。中国试图建构起立宪契约,需要以系统刷新为前提条件。就此而言,从传统中发现契约观念与制度建构的资源是值得鼓励的。但从传统中直接导出立宪契约的尝试,则很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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