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监护人的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角色冲突;加之,对于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的立法过于片面,有监护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直接起诉缺少法律依据等,造成法定代理制度的失效。在此方面,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作出了有益探索。可以参考域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对部分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有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和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代替未成年人起诉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以保障未成年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及时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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