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打击长期处在治理非法集资的前线,刑事立法也不惜放低入罪门槛予以遏制,但依然未能阻挡住非法集资蔓延的趋势,形势依然复杂严峻,迫使刑事打击模式不得不转向行政执法源头治理的新模式。行政治理非法集资模式作为接续程序内生了新的治理权力结构,也催生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以及治理权力分置程序的对接和先后位序的衔接,通过违法性相同的指向依据融贯了非法集资不法的内在统一。制度安排与实践认定应当立足非法集资犯罪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政犯基础,以危害社会在量上的梯序作为治理的结构,完善案件管辖制度上的移转程序,避免行刑衔接在处置空间上出现空档和认定依据指向上互生抵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