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等院校作为具有准公益属性的单位,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然而,由于部分高校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够重视,致使高校成为一些民事诉讼中的主体。本文建议,高校要以法治建设为基础,完善管理工作,确定教育教学工作中各种行为的法律地位,从而降低法律风险,以更好地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 单位
    武昌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