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因其能为债权的实现提供较大的保障,在民商事领域中应用广泛。但混合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权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最新通过的《民法典》物权编没有对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问题做出回应,采取了与《物权法》相同的态度。共同保证规则和连带债务制度均不能直接适用于混合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问题,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应作为法定权利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