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员额制改革是裹挟在社会整体发展之中的,受制于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民事诉讼与社会生活结合更为紧密,更能充分地反映员额制改革与社会整体发展的不协调,存在着诸多悖论性问题。员额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内容之一,被置于社会整体改革的风口浪尖,不仅难以形成对其他改革的倒逼机制,反倒会为其他问题所抑制。员额制改革旨在"去行政化",但恰恰是行政化的改革路径使行政化裹挟其中。员额制改革需要特定的纠纷在诉讼外解决,但我国当下所有纠纷呈递增之势,需要编制限定的法官去裁断。员额制改革需要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合理,但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却需要员额制改革后的法官来克服。这些悖论性问题一并促成入额后的法官对职业前途的进一步担忧,进而使员额制改革的制度表达与法官伦理养成抑或诉讼观念转变间的罅隙难以在短时期内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