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困难与其独特的证明逻辑不无关联。本罪兼具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双重属性、立案追诉的启动困难、证明内容纷繁复杂以及认知与心证机制的尚不成熟,综合导致本罪证明困局的形成,有必要完善本罪的司法证明体系,降低证明难度。在证明对象方面,着重把握本罪妨害司法秩序与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两大核心构成要件事实,正确认识构成要件事实与解释性事实的关系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关系。在证明责任方面,公诉方应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证明责任,法院应加强对虚假诉讼事实的职权调查,自诉方的诉求应被全面审查而非轻易驳回。在证明标准方面,应降低虚假诉讼行为事实的证明标准,使其与虚假诉讼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呈现一定层次性,同时尽可能降低自诉证明要求,增大法院的证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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