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支持起诉在法律文本中虽然始终被表述为基本原则,但在私益诉讼阶段其实已经丧失了实际效用。随着公益诉讼程序的建立,这种状况得到了转圜,支持起诉得以在公益诉讼中复兴。从宏观、中观、微观维度考察支持起诉的历史可以发现,其经历了一个从私益诉讼到衰落和公益诉讼再到复兴的历史。以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标准,其类型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支持公益诉讼和企业事业单位支持公益诉讼,这三种类型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则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是支持公益诉讼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范围不受限制,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主体身份具有双重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