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宁疗护的法益基础是公民的健康权。尊重公民意愿施行安宁疗护,符合健康权的积极性、消极性特征与主客体要求。我国第一部涉及安宁疗护的规范性文件《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存在“主体范围模糊、形式要件单一、内容未形成范式、效力等级不明、生效与变更程序缺失、隐私保护难度较大”等法律问题。对此,应基于健康权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提升改进,包括明确安宁疗护主体与范围、强化安宁疗护参与人的权责、统一安宁疗护表现形式、明晰安宁疗护法律效力、细化安宁疗护生效与变更程序、有针对性地保护隐私等,以进一步完善安宁疗护的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