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基于犯罪的刑罚责任的连坐已经消亡,但基于犯罪记录的非刑罚责任的“连坐”却依然延续至今,即当代建立在犯罪记录制度基础上的前科株连制度。这集中体现在对于犯罪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入伍、入党、政审等领域施加的或明示或隐秘的权利剥夺与资格限制。尽管通过加重犯罪成本能够引导犯罪人的犯罪预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犯罪预防的效果,但这种做法仅仅是从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关注的只是社会控制的层面,是对于社会防卫的过度强调,而忽视了同样重要的社会价值:个体的正当权利。未来我国构建的国家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在发挥犯罪预防效果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犯罪人的应有权利。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