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法律方面制定了企业人格否认制度,企业责任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依旧是企业股东,债权人认定关联企业也应该承担其债务责任这样的说法没有理论依据,因此实行关联企业人格否认是极其重要的。在我国有关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人格否认判定原则,不在以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作为主要的认定条件,更多的是注重于股权掌控者权利的滥用和关联企业间财产混乱之间的认定,制定关联企业否认人格制度作用在于平衡企业所有者与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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