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至今已有14年,实现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初步建立。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席,使得我国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始终不健全,目前仅有的以参与分配制度为代表的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和措施也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债务清理的困境。本文着重探讨了个人破产立法的体系架构,建议我国宜采用包括商自然人、消费者自然人和农村居民在内的一般破产主义,建立统一的破产法典并采用由点及面的传导型立法方式,并提出个人破产立法的相关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