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错误是个有历史的世界性难题,应在当前合同编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中参照良法标准扫除迷雾,洞察法史及比较法时趋、得失,而后在法学实证主义的观照下再图重构。《民法典》在旧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简之又简,晚近有力学说也纷纷建议摒弃动机错误,改采一元论。这些方案未能真正理解法史及比较法之大势:虽然原教旨式的二元论已破产,德国实证法夹缝中所作学说、判例调整却结合德民313条第2款再造了二元论,提示了正确的重构方向,并与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债法修订中所采路径深相契合。新的二元论重构框架将整合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私法运动积累的资源,重构要件和效果,借助行为基础、中间合意等解释性因素在合同拘束力范围内外分层次、有弹性地解决问题,使受斟酌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之检验模式保持距离,并使受斟酌动机错误与不受斟酌动机错误之界分更具证成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