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国家观念的影响下,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方式,将契约理念与公权力行政相结合,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单方变更权的启动要件,但法律并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详细界定。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切入点,以控权论为中心,借鉴民法学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思路,回归行政协议的功能和订立目的,采用利益衡量和比例原则的方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予以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