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意志论最常面临的批评是它过于狭窄:其一,如果权利的本质是意志或选择自由,那么就无法容纳不可放弃的权利概念。其二,权利意志论无法解释尚未具备自由意志选择的儿童和无行为能力成年人如何能够拥有权利。但这两大批评都建立在对作为意志论规范基础的“个人自治”的错误预设上,误以为儿童和无行为能力成年人没有权利,而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则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似乎拥有无限的自我权威。权利是对个人自治的保护,这并不意味着是对个体当下所有实际自治行使的选择、实际追逐的善观念的保护。个人自治不是一个纯描述性概念,而是一个包含了个体对自身目标欲望动机等的反思的道德意义上的规范性概念。更完整的个人自治观承认:儿童和无行为能力成年人虽不能即时实施权利,但不意味着他们不拥有权利的可实施性;权利在本质上是可放弃的,但不等于所有权利均可放弃,至少不可为人奴役之权利无法被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所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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