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魏晋时期是否存在专门的吏户争论激烈。从书写方式尤其走马楼吴简的户口统计方式看,孙吴图籍所载吏、兵数只能是户数而非口数;孙休永安元年诏书“五人,三人兼重为役”指的是丁男,吏户的法定义务是承担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机构的吏役,此外还有交纳限米、临时从军等杂使。这一时期的户籍按居地比邻原则编联,住在州县的吏户、兵户与郡县民混编著入黄籍是应有之义。就征发原则而言,吏户与兵户皆非阖家从役,现役者之外,其余丁男可从事他业甚至做官。无论兵户还是吏户都是国家正户,法律身分也是自由民,已往学界认为其法定身分低贱可能不符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