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养老服务社会化背景下,精神赡养权具有民事权利和社会法上权利的双重属性,其显著特点是内容上的主观性、实现方式的灵活性和难替代性、法益实现的复合性等。目前,针对精神赡养权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立法上明确权利义务主体范围,细化精神赡养行为标准,引入信用声誉罚作为柔性保障措施,健全精神赡养行为的激励机制;在司法上应设立赡养诉讼专门法庭,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在赡养诉讼专门法庭中灵活适用证据规则,避免采用审问式的庭审方式,以确保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

  • 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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