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碳期货作为典型的跨期投资商品,具有管控交易风险、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优势,能够以公开、连续、前瞻性的价格引导碳排放主体,经由任意性规范交易合约,利用未来碳排放配额交易收入,通过金融市场转变为当前的碳减排技术投资,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而金融监管服务将碳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规制对象,强制性规范作为其调整各方利益的工具之一,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亦能为投资者获取稳定收益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在我国尚无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的情形下,可遵循政策先行,立法逐步完善的思路,借由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有机整合,构建兼具系统性、融合性、专业性的碳金融法律体系和裁判规则,以发挥碳期货商品的定价作用,推动尽快建立碳价格体系,有利于解决绿色溢价,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