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主持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实。在这种情形下,能否追究负责社保缴费核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