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实现长江流域生态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类"自然保护地"所依据的立法从外在形式上看,立法层级较低,统领性、综合性的立法长期处于空白状态;从内在体系上看,过于零散和碎片化,缺乏对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规律的考量。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我国重构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和管理体制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规律,科学整合现有众多杂乱的"自然保护地";基于一体化流域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流域管理体制机制,通过配套法规规章对《长江保护法》涉及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完善;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多元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