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适用于纸本时代的合理使用立法已经无法满足数字时代的多元化创新需求。文本与数据挖掘作为新兴技术及研究方法,在直接立法中已得到明确具体的认可,其转换性法理本质也通过原则性合理使用条款在司法判例中得以论证。结合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立法发展及法理分析可知,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立法亟待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双重支撑、具体立法和原则性立法的交融建构以及成文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有机结合。同时,合理使用立法的多重建构应当以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为最终衡量标准,并且依赖于国际领域以及国内领域原则性合理使用条款的设立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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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