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中,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机关大多请求审判机关判令被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然而,对于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和运用,却存在赔偿标准不一致、实际损害难修复等亟待解决问题,致使案件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对这一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通过明确赔偿标准、监督后续修复等方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