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近日,互联网上针对某企业因舆论事件对四川大学毕业生的不再聘用属于就业歧视还是属于风险规避引发热议。就此案件而言,虽然选择“学校”并非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歧视行为之一,但对川大学生这一单独群体不予招聘,不仅剥夺了该校学生和其他学校学生一样享有的平等就业权,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平。